2008年7月3日,太原市东阁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东阁公司”)、太原威廉企业策划设计有限公司(下称“威廉公司”)、张玲娟等三机构和个人诉安信信托的信托纠纷案,在上海市正式开庭。
原告诉称,其委托安信信托发起的河南新陵公路贷款信托计划因受托人未履行调查职责,造成本金和收益共9000多万元的损失,要求判令安信信托予以赔偿。
然而,庭审中,被告安信信托却拿出了证明东阁公司和威廉公司为虚拟委托人的证据,指称光大银行太原分行才是实际的委托人;而另一自然人原告张玲娟的信托合同,亦涉及光大银行太原分行原私人银行部总经理贾晋松涉嫌非法挪用客户资金行为,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安信信托请求法庭追加光大银行太原分行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桩信托纠纷案却牵出了另一起银行职员涉嫌非法挪用客户资金案,事实如何尚待司法验定,而此案反映的银行与信托公司在此类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项目中,如何厘定风险与责任的难题,亦令业界关注。
纠纷缘起
2004年11月份,安信信托推出河南新陵公路项目贷款信托计划。
根据《河南新陵公路项目贷款资金信托计划书》(下称《信托计划书》),该计划资金规模8000万元人民币,贷款年利率为7.1%,期限不超过3年。信托计划资金以贷款方式发放给借款人——负责新陵公路建设和开发的河南新陵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新陵公路公司”),专门用于新陵公路(河南辉县市上八里至关爷坪公路)的后期建设。还款资金主要来源于新陵公路对过往车辆的收费收入及其他综合现金收入。
新陵公路吸线路全长14.522公里,包括一条1468米长的隧道(即“紫霞关隧道”),其与山西省正在建设的陵马二级公路相连接。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项目预期2005年元月30日竣工通车。
2004年11月20日,东阁公司和威廉公司分别与安信信托签署《河南新陵公路项目贷款资金信托合同》,均以4000万的资金加入该信托计划。合同约定,信托存续期间,年信托受益超过7%,超过部分的收益作为信托报酬和信托管理费,等于或低于7%,受托人不收取任何信托报酬和管理费。
同时,安信信托与新陵公路公司签署《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三年,到期日为2007年9月20日,年利率7.1%。合同同时约定,在新陵公路偿清贷款前,由新陵公司股东李杰、李刚作为保证人,分别将其所持有新陵公司62%股权信托并过户给安信信托;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万通路桥)将其所持有新陵公司38%股权质押给安信信托。待收回信托本金和收益后安信信托将股权归还。
2005年10月31日,安信信托与张玲娟签署《资金信托合同》,信托金额为1000万元。其中表述,委托人(张玲娟)要求受托人(安信信托)将合同项下资产向万通公司购买其持有的新陵公路公司28%的股权,信托到期后,万通公司将溢价11%回购该股权。
据了解,至贷款到期日2007年9月20日,因新陵公路项目未完工且未获得收费权,新陵公路公司未向安信信托偿还上述贷款,该信托项目以失败告终。
2008年1月16日,东阁公司、威廉公司、张玲娟均以安信信托违背信托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物不当、有严重过错为由起诉安信信托,要求安信信托赔偿其本金9000万元及存款利息损失共计9857.79万元。
原告在起诉书中诉称,被告未能发现河南新陵公路项目是违法建设项目,违背了对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之责;其次,被告未能发现新陵公路在法律上不可能获得公路收费权,亦属重大过失;另外,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虚假陈述新陵公路与山西境内并不存在的“陵马二级公路”相连,诱使原告购买信托产品。
针对原告指控,安信信托辩称,新陵公路贷款信托计划实际为光大银行太原分行的一笔委托贷款,安信信托仅提供平台作用,不应为损失承担责任。在2008年7月3日的庭审现场,被告代理人向法庭提交的一份来自国家审计署西安特派办未经公开的审计材料,指称威廉公司和东阁公司信托资金为光大银行太原分行以及合理产品发售的方式筹的,东阁公司和威廉公司只是该信托项目的虚拟委托人。张玲娟实际已收回其本金和利息,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排除他人冒用张玲娟的名义,伪造张玲娟的签名恶意提起诉讼。故被告要求法庭将光大银行太原分行列为本案原告。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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