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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单一外资入股信托公司上限20%
作者:苗燕   出处:   编辑:飘流瓶 日期:2007-08-10 09:12
    

  银监会昨天公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其中明确,允许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的出资人,但单个境外机构向信托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

  此前,银监会曾对境外机构入股信托公司作出类似规定。

  《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出资人包括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但处理信托事务不履行亲自管理职责,即不承担投资管理人职责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其中,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且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做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为其他金融机构时,应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的要求;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办法》明确,单个境外机构向信托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其本身及关联方投资入股的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

  除明确信托公司的设立条件外,《办法》还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的设立资格、变更、终止程序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今年初,银监会曾修改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本次《办法》沿用了新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内容,并明确了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除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外,战略投资者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其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战略投资者为非金融机构的,其年终分配后的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此外,还明确单个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向财务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其本身及关联方投资入股的财务公司不得超过2家。

  对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办法》规定,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金融租赁公司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主要出资人须为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租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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